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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9/04/03

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医院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规范决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中国共产党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医院党委日常工作。

第三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 定医院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主要讨论并研究决定以下事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重要会议、文件及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决定与管党治党、办医(办学)治院关系重大、影响深远的事项,以及与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包括医院发展战略、长远规划、阵地建设、重大改革措施、人事绩效方案及对外合作等涉及医疗、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管理、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3.研究决定医院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等方面 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以及医院宣传文化、思想政治、精神文明、纪检监察、审计工作、安全稳定、扶贫工作、涉密保密、学生培养、统战群团、离退休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决定医院领导班子建设及班子成员的分工调整事宜。

5.研究决定公立医院章程及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

6.研究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或调整。

7.研究决定干部人事事项。

8.研究决定医院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使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研究决定党代会的召开和议题。审定职代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代表大会的召开事宜。

10.研究决定大额资金使用、国有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包 括:决定医院年初财政预算方案、年中预算调整方案和年末预算 决算方案;决定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建设、修缮、改造项目;决定单项或批量预算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资产购置项目;决定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种贷款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决定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非医院经营性资金使用及对外赞助;决定批量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审定重要办医、办学等重要资源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开支项目。

11.研究决定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2.研究审定院长办公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13.研究其他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和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党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要研究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总会计师和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有重要经济活动的会议,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七条党委会议题由院长办公会及党委提出,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应适量安排,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议题确定后,非特殊情况不再调整。

第八条凡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分管院领导应指导相关部门在会前做好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咨询等工作,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和方案。

中层领导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并需书面征求纪委意见。对事关医院发展和职工、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对学术事务范围内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经过医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前应经过相关的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并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需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行政工作,在反复听取意见、研究讨论、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方案成熟后再提交党委会决定。

第九条党委会的议题、时间、地点,一般应由党委办公室提前1-2天通知到与会人员,并请相关人员作好议事准备。

第十条党委会采取一事一议。议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汇报应重点突出、言简意赅,相关列席人员可进行补充。与会委员应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发言应重点突出、观点明确,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可采取书面方式表达,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转述。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末位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会议议题经研究讨论后,主持人应对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决定或决议草案,必要时应进行表决。根据议题内容,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决等方式进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表决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其意见可书面形式表达,但书面意见在表决时不能计入票数。

第十二条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的事项、与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 结论等内容,由党委办公室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由党委办公室形成党委会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发后生效。

第四章会议决定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四条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党委办公室以纪要的形式印送全体党委委员、有关院领导,并下发到相关部门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党委会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确需进行变更和调整的,必须经党委会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提交党委会进行复议。

第五章会议的纪律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党委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第十八条党委会实行回避制。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党委会的讨论情况和所做出的决议、决定在未正式公布之前,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外传和扩散。

第二十条党委会决定事项如与委员个人的意见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按会议决定传达和执行,个人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一级党组织反映,但必须服从会议决定,并以会议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委员会党委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