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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0/01/09

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党员发展工作,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院各级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把临床医疗、教学科研一线青年骨干医护人员、优秀大学生作为重点培养发展对象。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与培养
第四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群众和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新员工入院后,党组织要通过入党启蒙专题教育,向他们宣讲党的基本知识和入党条件、入党程序等,为吸收党员做好准备。
第五条  全院广大职工群众和学生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所在党支部书面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对基本素质比较好,有入党愿望但不熟悉入党流程的职工群众和学生,党组织应及时给以帮助。
第六条  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主要优缺点;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以及怎样以实际行动积极争取入党;本人成长的主要经历和思想、学习工作等方面的简要情况。申请书后应附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入党申请书由党支部妥善保管,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指派正式党员与其谈话,了解其申请入党的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同时帮助他们分析自己的表现、存在的不足,明确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发展党员的程序。
新职工中入院前已提出入党申请的同志,申请时间从申请之日算起,但入院后,需再次向所在党支部提出申请。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或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院党委备案,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党支部对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并认真记录考察情况;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分党校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通过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通过考核合格者,由学校党校颁发《党校培训结业证书》。进入我院之前,两年内参加过县级及其以上党校性质培训的,在提供有效证件后,可以不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入党积极分子应经常向党支部或培养联系人汇报思想情况,一般每季度应至少有一次书面汇报;自觉接受党组织的培养和考察。联系人应将对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相应表格内,作为党支部考察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党组织要做好新职工和新转入大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转接和审核入党积极分子进院前的有关材料,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避免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脱节。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时,调出或毕业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完整地装入本人人事档案,以便新的单位继续培养教育。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参加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并结业、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我院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经党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发展对象应在所在医院(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针对在公示期反映的有关问题,党支部应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对公示期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公示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应记录在《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内。
第十八条  经政治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党委预审。党支部须对发展对象的材料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党支部发展对象的预审,由医院党委负责。
党委主要预审(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的材料是否齐全等。
预审(审议)的材料应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登记表》;
(三)《党校培训登记表》;
(四)思想汇报;
(五)政治审查材料;
(六)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
(七)《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八)《发展党员公示情况登记表》。
第十九条  医院党校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并考核。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培训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对考核不合格的对象,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医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党支部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支部书记宣布会议内容,清点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
(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六)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七)做好大会记录,即会议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缺席人数及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人员;会议发言、表决结果,有何不同意见;综合归纳全体党员讨论的意见,形成的正式决议;大会其它情况,全部记录在《党支部工作手册》上。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及时组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的发展对象填写《发展党员登记表》。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院党委要指派党委委员与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批和表决。
院党委可审批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书记签名和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学校党委备案。
报学校党委备案(审批)的材料包括:预备党员材料、《发展党员登记表》和《报党委备案的预备党员名册》,《发展党员登记表》和《报党委备案的预备党员名册》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归档。
学校党委备案(审批)后,院党委应在党委组织部领取《入党通知书》、《党员证》和《党章》并送达本人,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读《入党通知书》。对未被批准入党的,由院党委及时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院党委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结合党校党员继续教育工作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原则上由院党委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积极向党支部汇报思想,每季度口头、书面汇报一次;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和党内活动,按期交纳党费、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
培养联系人应加强对预备党员的培养考察,认真考察预备党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和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党员作用的情况,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分党委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院党委审批(审议);学校党委备案(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备案)的材料应包括:
(一)《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二)入党转正申请书;
(三)《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登记表》;
(四)《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五)思想汇报;
(六)《报党委备案的正式党员名册》。
第三十五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议),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审议)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审议)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转正时间为党支部大会通过之日。
第三十六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以便对预备党员继续培养考察。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院党委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接收。
第三十七条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院党委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院党委应当及时将党员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院党委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九条  院党委必须把党员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院党委是各党支部党员发展工作的责任主体,院党委书记是党员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条  党员发展工作按照“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审议)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责任制。院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院党委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院党委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党委委员会,专题研究指导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每半年对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重视从优秀中青年骨干医务人员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条件但长期不做优秀中青年骨干医务人员发展党员工作的党组织,院党委将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四十三条  院党委每年年初向校党委组织部报送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年终报送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总结,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的查处情况。
院党委汇总情况后向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第四十四条  院党委应当重视对组织员、党务工作者的选拔、聘用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有关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