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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7/20
一、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支付政策
(一)起付标准
1.支付标准:三级医院880、二级医院440、一级及以下医院200元、一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60元、二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400元。
2.减额标准:一个自然年内多次住院的,每增加1次其住院起付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降10%;降低后,三级医院不得低于620元/次,二级医院不得低于260元/次,一级医院不得低于100元/次。
(二)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5%、二级定点医疗机构87%、一级定点医疗机构90%;退休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仍按95%的比例支付,其余费用自负;在支付限额以上的,由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注意事项
1.原重庆铁路职工在我院门诊(含门诊特殊疾病)和住院就医无需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即可施行联网即时结算;结算时仅在医院结算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在1月后由重庆医保中心端进行后台计算后,将支付金额结入各参保人员卡内(请自行查看)。
2.非原重庆铁路职工在我院就医(目前仅开通住院业务),请先联系重庆各区县参保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再到医院入院处办理入院刷卡登记手续。
3.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内容(如:工伤、生育、第三者责任伤害等)在医院端不能办理联网即时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