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展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有什么重大意义 公立医院是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主体,城市公立医院在基本医疗服务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诊疗、培养医疗卫生人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药品加成政策是计划经济时期对公立医院的一种补偿政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逐步演变成以药补医机制,使公立医院偏离了公益性轨道,导致了药品价格虚高,推动了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必须坚决破除。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首先必须取消药品加成,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建立新的科学补偿机制。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是深化城市公立医院改革必然要求,也是增加群众医改获得感的必然要求,更是医疗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如何建立补偿机制 2014年6月,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部署和要求,我市全面实施了县级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中药饮片除外),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县级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70%、实行财政三级分担补助20%、医院自身挖潜增效承担10%。同时,通过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等综合措施和联动政策,保障了取消药品加成改革不增加患者费用负担。从三年运行情况看,总体保持平稳,符合改革预期。
2016年12月14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成发改收费〔2016〕1024号,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补偿办法》要求,全市所有城市公立医院根据省上统一部署,从2016年12月20日零时起,省市同步实施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破除“以药补医”旧机制,同步建立补偿新机制,多渠道补偿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收入。城市公立医院因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以2015年度药品加成额测算,按照“7:2:1”的比例进行多渠道补偿,其中70%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着重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技术难度和风险程度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特别是诊疗、手术、护理、中医等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和检验项目价格;20%通过财政投入补偿,增加的财政投入纳入预算管理;10%通过医院挖潜降耗、降低成本自行消化,建立价格调整、医保支付和财政补助“三合一”机制,做好价格调整政策与医保支付政策相互衔接、配套实施,确保群众整体负担不增加。
三、我市对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有哪些部署要求 2016年12月14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印发《成都市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同步印发《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补偿办法》、《关于成都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补偿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全省统一部署,2016-2020年我市将在以下四个重点方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一)实行分类管理。明确政府和市场定位,区分基本和非基本,推进医疗服务价格分类管理。主要分为三类,一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这是政府落实“保基本”要求的具体体现,必须合理定价,严格监管。二是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及其他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医疗服务项目按照省级相关部门确定公布的执行,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三是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落实市场调节价政策。
(二)逐步理顺价格。总的思路是按照“控总量、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路径,有升有降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优化服务价格内部结构,体现技术劳务价值。控总量,就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医疗保障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一方面合理确定我市医药费用总量,有效控制全市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另一方面确保调价后的医疗服务费用保持基本稳定。腾空间,就是通过取消药品加成以及规范诊疗行为来降低药品、耗材等费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合理降低药品价格,为医疗服务腾出调价空间。要避免“两头翘”,防止服务价格上去了,药品价格没有降下来。调结构,就是既要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服务项目价格,也要降低偏高的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和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优化内部价格结构。保衔接,就是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与人社部门做好沟通,在医保基金可承受的基础上,确保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障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总体上不增加。
(三)建立健全机制。建立“有激励、有约束”的价格机制,动态调整,逐步完善。一是形成多种方式相互补充的定价机制。在前期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定价范围,逐步建立有利于费用控制、操作简便、便于监管的定价机制。二是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最终体现成本和价值。三是完善政策联动机制。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时,要加强与医保支付政策的衔接,与医疗费用控制、医院收支指标考核联动,促进医疗机构建立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和提高技术服务质量的激励机制。特别是价格调整与医保政策要建立同步联动机制,做到无缝衔接,这是保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的关键。
(四)规范服务行为。不论是政府指导价,还是市场调节价,政府都必须对价格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构建政府、医保、医院、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加强医疗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医疗机构执行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价格信息公开、医药费用明细清单等制度专项检查,依法严肃查处价格违法和垄断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四、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报销政策如何衔接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参保人员在本次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报销。也就是说,凡是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因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上涨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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