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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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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的意见
《四川日报》(2015年01月22日01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着力形成管理全面、标准严格、环节衔接、措施配套、责任分明的干部选任工作新常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选人用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要求和精神实质
新修订的《条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选人用人思想的集中体现,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成果,是建设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的制度保障。《条例》既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也是从严把好选人用人关、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有力武器。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既要从操作层面精准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这五个基本流程,更要从理念层面深刻领会“怎样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怎样发挥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和“怎样落实从严管理的要求”这三条基本精神,真正做到鲜活、具体、贯通地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
二、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和体现在选人用人全过程
要突出党委(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好干部标准和“三严三实”要求,把省委重品行、重实干、重公认的用人导向贯穿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把“信念坚定、政治可靠,思想解放、敢闯新路,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勤奋敬业、甘于奉献,品德高尚、清正廉洁”的优秀干部及时发现出来。政治上不过硬,大是大非面前立场不坚定的,坚决不能用;廉政上过不了关,问题反映比较多又没有查清楚的,坚决不能用;作风上依然我行我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顶风违纪的,坚决不能用;热衷搞人身依附,抱大树攀高枝,慷国家之慨搞利益输送的,坚决不能用;拉帮结伙、请客送礼搞“勾兑”,拉票贿选的,坚决不能用;为官不为,不敢担责、不愿干事的,坚决不能用。动议时党委(党组)要履行提出启动意见、确定配备原则、主持酝酿工作、审定动议方案等职责;民主推荐时要由同级党委(党组)召开会议;考察时要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讨论决定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且应当经过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任职前要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进行任职谈话。
三、全面厘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主体的职责权限
要根据选拔任用工作各环节的实施主体和程序规定,明确权力行使主体,规范权力行使方式,科学界定党委(党组)、分管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在选人用人过程中的职责权限,尽最大可能减少模糊空间,形成权责清晰、分工明确、权责统一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权责要对等、失责要追究的选人用人链条。党委(党组)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选人用人的把关责任,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格按制度办事;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发挥作用,实事求是地看待干部,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认真负责地向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举荐好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负直接责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当好参谋助手。
四、严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
要以《条例》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条例》若干问题的答复意见为总依据,把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各环节的规范要求,一条一条理清楚、一项一项做到位,坚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选拔任用的组织程序,规定的程序和环节不能简化,该由上级决定的事项不能擅自做主,该报告的不能搞例外,该按规矩办的绝不能随意变通,防止程序空转。要着力防止带病提拔,拓宽发现问题的渠道,推行“一评议、两公示、两核查”制度,在民主推荐环节增加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评议,在考察环节和任职环节增加个人廉洁自律情况的公示,在考察环节要核查干部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对疑点没有消除、问题没有搞清的,不能提拔或重用。要做实做细动议提名工作,动议前要认真落实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管理和定期综合分析研判制度,把功夫下在平时,做到既熟悉班子、又熟悉干部,各级党委(党组)向上级报送拟提拔或重用人选时,要对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作出结论性评价。要完善民主推荐工作,既坚持民主推荐是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更准确把握推荐结果作为重要参考的功能定位。要增加任前考察深度,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组织(人事)部门要充分发挥把关作用,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了解干部,不能搞简单的“印证式”考察。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坚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该票决的要票决,该回避的要回避,该报告的要报告。要坚持和完善任前公示、任职试用和任前谈话等制度,走好干部正式履职前的“最后一公里”。
五、严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
要坚决落实选拔任用工作“十不准”纪律要求,自觉践行省委提出的“八个务必从严”要求,坚决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跑官要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三超两乱”、干部档案造假、领导干部违规兼职、“裸官”等突出问题,坚持“谁管理、谁把关,谁考察、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格执行“班子没有空缺职数的不动议;档案审核和个人报告事项核查不过关的不研究;规定程序没走完的不审议”的规定。要推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制度,对个人署名推荐、讨论决定时每一个班子成员的意见等重要情况,都要真实记录在案,为开展选人用人问题倒查、实施责任追究提供依据。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用人违规行为查处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始终保持对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
六、系统总结、综合运用干部选任工作中的创新做法
要大力实施优秀年轻干部和人才递进培养计划,既着眼于四川长远发展战略需要、又立足于解决领导班子建设现实需求,发现使用、培养储备一批来源广泛、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好干部。要全面实行领导班子功能结构模型管理,将其作为改进干部选配、实现人岗相适,优化班子结构、增强整体功能的有效手段;要大力推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将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监测班子运行、掌握干部状况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实践导向,提高选人用人工作制度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确保形成的制度规范立得住、行得通、用得好。
各级党组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条例》,根据本意见精神并结合实际,对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进行细化完善,规范并固化操作程序和流程,充分发挥程序的把关择优功能,推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由原则之治向规则之治深化,为培养选拔好干部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委。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