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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6/07/22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履行学术委员会职责,根据医院《关于印发〈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的通知》(院发〔2015〕9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一章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和议题确定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成都大学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二、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议题主要来自院领导委托,学术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提交的议案。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秘书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三、对于确定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秘书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并准备规范简明的会议材料。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部分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四、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在会前1个工作日,将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呈送各位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五、必要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院领导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到会通报医院有关情况。
第二章  科研管理专家组议事范围和人员组成
一、科研管理专家组不少于7人(奇数),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和科研管理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
二、科研管理专家组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任组长,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少于总数的1/2。
三、科研管理专家库专家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医院副高及以上职称的医技人员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医技人员(2)承担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四、每次参与科研项目评审后,医院将给予一定专家评审费用。
第三章  召开会议和表决形式
一、学术委员会议事形式主要包括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和科研管理会议。全体会议一般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召开。主任会议、科研管理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二、学术委员会以推进学术进步、服务医院发展为宗旨,议事各抒己见,决策民主集中,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对于少数人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三、对于需以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的重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可做出表决。除法律、法规和学习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四、遇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以进行函审表决。
五、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项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六、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院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四章  议事结果的报送与实施
一、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负责记录和整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和签发。
二、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报呈院长办公会,根据院长办公会意见组织实施。学术委员会秘书和常设办公室在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催办。
三、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学术委员会常设办公室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五章  议事纪律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并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委员因公、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或通过OA告知常设办公室。
二、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医院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1.医院的涉密事项和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第六章  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